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汉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汉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4862517号“ZASGC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SGCL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9929号、第11359106号“ZEG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袜;游泳衣;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ZASGCLA”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结合本案双方商标字母组合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62517号“ZASGCL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