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987616号“Maybel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ybelli 50987616

阅读:58272 2024-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远东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对第50987616号“Maybel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世界化妆品行业的著名公司,其注册及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美宝莲Maybelline”商标在…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远东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对第50987616号“Maybel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世界化妆品行业的著名公司,其注册及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美宝莲Maybelline”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受到特殊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2780号“MAYBEL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582号“美宝莲Maybel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90074号“MAYBEL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的相关事项信息不符,系以虚假文件取得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大量、反复摹仿、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驰字〔2008〕第136号关于认定“美宝莲Maybelline”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工商报上公布的2008年商标局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

  2、美宝莲/Maybelline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信息;

  3、美宝莲/Maybelline品牌的相关报道;

  4、在先异议裁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5、美宝莲/Maybelline产品柜台照片、产品宣传单页、户外广告照片、产品推介活动的报道;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有关美宝莲/Maybelline品牌销售及经营活动部分报道;

  8、美宝莲旗舰店、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网页打印件;

  9、申请人维权信息;

  10、2000年6月《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页;

  11、关于第51004338号“Maybel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茶具(餐具)”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2年5月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和护肤品”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名义为莱雅公司,2024年8月27日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欧莱雅。

  3、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0690MA6HQHD989,经营者姓名为“陈远东”,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9年6月4日,发照机关为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90MA6HQHD989为关键字查询显示,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陈晨”,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9年6月4日,登记机关为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该企业于2020年5月12日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籍以知名的“化妆品”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其中,以欺骗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根据经审理查明3、4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相关事项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相关事项信息不符,被申请人亦未就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合法性进行举证。综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被申请人以该虚假文件取得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0987616号“Maybel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ybelli 509876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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