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臻汇采 47706304

阅读:129261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达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合家熙月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合家熙月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706304号“臻汇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达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合家熙月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合家熙月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706304号“臻汇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汇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猪肉;熟肉制品;羊肉;牛肉;鱼制食品;肉罐头;速冻方便菜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72092号“臻采”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鱼肉干;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脱水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706304号“臻汇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臻汇采 477063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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