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班贝亲 45493813

阅读:86593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库兰奥纸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库兰奥纸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5493813号“班贝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库兰奥纸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库兰奥纸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5493813号“班贝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班贝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7440号、第17283682号、第1158584号、第1515750号、第1161193号“贝亲”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拨浪鼓(玩具);积木(玩具)”、第3类“纤维柔软剂;洗涤粉”、第5类“粉剂;片剂”、第10类“吸奶器;假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贝亲”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93813号“班贝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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