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袁曼平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曼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4849814号“BADUD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DUDO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背带;浴帽”等。双方商标均指定使用了“浴帽”商品,且在字母组合、呼叫、图形细节等方面区别甚微,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49814号“BADUD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