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禾清恩花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28777号“淳果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7097号“淳果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销申请经我局审查予以核准,其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88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