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仁市万山鸿乔朱砂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60783号“朱砂印象ZHUSHAY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字号品牌关联的标识元素以图文组合元素臆造勾勒,整体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防御商标而申请注册的。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公司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朱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