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胜牌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01724号“胜牌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8465号“胜牌SHENGPAI”商标、第20631423号“胜牌SHENG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显著性较强,具备商标应有的标识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