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康易来医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23531号“御冰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首次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新颖性及显著性,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缺乏显著特征。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善意的,并且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使得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御冰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