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夷山市存点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9845号“栀子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11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冲突的“疗养院”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80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请求在其余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疗养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医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疗养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