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尾涉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88096号“FIVESTARISE BY WATARU NISH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68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存在恶意抢注的嫌疑。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例、申请人实体经营情况、推广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FIVESTARISE”,与引证商标“FIVESTARISE”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存在恶意抢注的嫌疑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提起,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