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82437号“先生粮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57477号、第19289401号、第18586863号、第54977783号、第11091775号、第59237857号、第13210396号、第23813378号、第9314918号、第1679002号、第46471214号、第1930989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已共存,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作品登记证书、种植基地、领导考察、公司照片、其他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先生粮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并存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