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真情晒霸王ZHENQINGSHAIBAWANG 47731457

阅读:125139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郑州晒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伟 异议人郑州晒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731457号“真情晒霸王ZHENQINGSHAIBA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郑州晒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伟

  异议人郑州晒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731457号“真情晒霸王ZHENQINGSHAIBA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真情晒霸王ZHENQINGSHAIBAW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洗衣用晾衣架;衣服撑架;肥皂架;纽扣钩;卫生纸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熨斗架;衣夹;晾衣架;熨衣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20149号“晒霸王SHAIBAW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搓衣板;衣服撑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731457号“真情晒霸王ZHENQINGSHAIBAW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真情晒霸王ZHENQINGSHAIBAWANG 477314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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