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UXNA BIOTECH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4265号“5’-C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8833号商标(第1类)、第15616826号商标、第3173032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68833号商标(第40类)、第31730256号商标、第14675903号商标、第3173025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584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属于设计简单缺乏显著性的情形。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第40类、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等关于“撇号”和“连字”、“CP”的释义、用法和介绍、类似案例、引证商标一至三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第40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商标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