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40746号“瓷尚 艺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瓷尚 艺术 73740746

阅读:73240 2024-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省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黑龙江省文合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0746号“瓷尚 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2538号“新瓷尚”商…

  申请人:黑龙江省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黑龙江省文合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0746号“瓷尚 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2538号“新瓷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00785号“尚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25242号“尚瓷特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33773号“一品瓷尚YIPINCI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44148号“东方瓷尚DONGFANGCI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50005号“御品瓷尚YUPINCI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114635A号“瓷尚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282979号“瓷尚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536423号“瓷尚印象CISHANGY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316291号“瓷尚名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709380号“瓷尚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256491号“瓷尚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0123232号“瓷尚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285288号“瓷尚誉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1318944号“臻品·瓷尚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均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瓷尚”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五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瓷砖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瓷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八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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