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英红人家 44493206

阅读:127012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永锋 异议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永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4493206号“英红人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

  异议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永锋

  异议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永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4493206号“英红人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红人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茶饮料;果味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6430号“英红”、第21553141号“英红YINGHONG TEA及图”、第26190493号“金英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食用芳香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70333号“英红柑”、第37020826号“英红雅韵”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红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异议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的在先商号权,并提供了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内外照片、上世纪60年代及80年代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出版的“英红简报”复印件、异议人股东提供的部分审计报告复印件、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英德市英红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英红”茶类商标申请证明及情况说明复印件、《中国土特名产辞典》及英德市档案局编著的《英德大事记(2001-2005)》复印件、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1992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连续五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由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发起招商引资所成立,是一家茶叶生产销售企业,其利害关系人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早在上个世纪就开始使用“英红”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商号“英红”,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异议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所从事的行业密切相关,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地,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其上述指定商品上更加重了相关公众对双方产品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93206号“英红人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英红人家 444932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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