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源蒂泽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楚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辽源蒂泽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4490949号“DIZ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Z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7201号、第3640751号“DIESEL”,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8499号“DIES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90949号“DIZ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