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190619号“睫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睫显 75190619

阅读:99554 2024-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吕雪峰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90619号“睫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本案第43669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于2021年10月21日被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亦未转让,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

  申请人:吕雪峰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90619号“睫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本案第43669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于2021年10月21日被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亦未转让,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且已有多个含有文字“睫”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在先商标档案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深圳市晓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经主管机关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首先,依现有证据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其次,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5190619号“睫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睫显 751906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05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