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94326号“药事相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药事相商 73894326

阅读:154089 2024-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94326号“药事相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535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并非固有的词语,无…

  申请人: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94326号“药事相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535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并非固有的词语,无直接的字面含义,是申请人臆造出来的,有着特定的创意内涵和显著性。申请商标“药事相商”并不等同“要事相商”,首字的加入使得商标本身有了特定的独创性,有别于日常用语,与复审服务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具备作为商标应当享有的显著性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介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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