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永利渡假村(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果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利渡假村(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正果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788567号“永利大叔 UNCLE WYN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利大叔UNCLE WYNN”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按摩;医疗保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19199号、第5304539号“WYN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庭院风景布置;蒸汽浴”等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88567号“永利大叔 UNCLE WYN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