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IXT 46467890

阅读:54049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西克斯特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良子华铖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克斯特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良子华铖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467890号“SIX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异议人:西克斯特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良子华铖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克斯特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良子华铖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467890号“SIX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X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有机玻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9641号、第729643号“SIXT”、在先注册的第1314794号“SIX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2类“车辆”、第36类“机动车租售”、第39类“船舶旅客运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的商标注册信息、异议人SIXT标识使用手册、展会发票及现场照片、微信公众号及微博信息截图、广告宣传等。以上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有机玻璃”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与“SIXT”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67890号“SIX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IXT 464678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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