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妙可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妙可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812508号“雅克雅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克雅思”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4147号“雅思”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等部分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知名度较高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双方商标使用服务有一定关联,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于非类似服务上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的“雅思”、“IELTS”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812508号“雅克雅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