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宝能创展(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宝能创展(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500141号“菜鸟零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菜鸟零号”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3906号“菜鸟”、第15288118号“菜鸟云栈”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等类似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经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00141号“菜鸟零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