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姜伟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山新市镇金海湾宾馆
异议人姜伟对被异议人京山新市镇金海湾宾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1567944号“鹅与牛的故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鹅与牛的故事”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34862号“牛恋鹅的故事”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厅;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67944号“鹅与牛的故事”商标在“快餐馆;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厅;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