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利浪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利浪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475556号“利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利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石建筑用除油漆和油外的保护剂;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气体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4625号、第4427955号“利郎LILANG及图”、第1183944号“利郎”、第6514160号“利郎LILANZ”、第6697544号“利郎LILANZ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了几十件“利浪”商标,且多件在互联网平台转让售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475556号“利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