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宝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16093号“FRAGR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1483号“芳茜 FRAGRANCY”商标、第11077670号“招财猫及图”商标、第39281605号“PLUTUS PET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宠物食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