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岳阳市亿晨垂钓休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32603号“中洋 鱼天下ZHONGYANG FISH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8935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活鱼;活家禽;甲壳动物(活的);贻贝(活的);牡蛎(活的);海参(活的);虾(活的)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鱼饵(活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搜索以及对市场实际走访,均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另,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5年,是横跨渔业食品、餐饮、不动产业、生物科技的多元产业集团,是江苏省第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许可协议、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
2、被许可人的养殖场场景、活鱼照片、运输车辆照片;
3、供应链合作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
4、供货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凭证、发票;
5、户外广告合同、银行汇款单、户外广告照片;
6、微博截图。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为自制材料、或与复审商品无关,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鱼;活动物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6月2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鱼饵(活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活鱼;活家禽;甲壳动物(活的);贻贝(活的);牡蛎(活的);海参(活的);虾(活的)商品(即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权。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得宝水产苗种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有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予以佐证,该合同及产品图片中均有体现“中洋 鱼天下ZHONGYANG FISH WORLD及图”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活鱼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活鱼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活动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