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宜美奈雪YMNX 46410277

阅读:64250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高点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宝颜生物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宝颜生物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410277号“宜美奈雪YMN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

  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高点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宝颜生物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宝颜生物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410277号“宜美奈雪YMN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美奈雪YMN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果为主的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83263号“奈雪”、第20683358号“奈雪茶及图”、第23408890号“奈雪盒子及图”、第23408850号“奈雪礼物及图”、第36764823号“奈雪茶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奈雪”,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10277号“宜美奈雪YMN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宜美奈雪YMNX 464102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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