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薛氏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薛氏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648019号“汶源山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汶源山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果汁饮料;可乐;矿泉水(饮料);啤酒;汽水;蔬菜汁(饮料);水(饮料);起泡饮料用锭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581号、第3312157号、第4511144号“山水”、第6084453号“山水啤酒及图”、第7435163号“山水果滋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果汁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他人知名商标、地名,被异议人名下大量商标均是缺乏显著性的文字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648019号“汶源山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