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阳娇耳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阳娇耳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6895283号“刘一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刘一刀”指定使用于第18类“钥匙钱包;钥匙包(皮件)”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刘涛官宣入职聚划算并取花名“刘一刀”的微博、关于“刘一刀”IP形象的报道、“刘一刀”IP与其他品牌的合作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且侵犯其姓名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895283号“刘一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