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11106号“度安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了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为同行业所关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934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0901群组上已经被无效宣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主板;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机箱;计算机键盘;便携式计算机;外接计算机硬盘驱动器”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芯片(集成电路)”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