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正武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38029号“哈图巴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10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