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索庄园贵州(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42155号“赛索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赛索集团”属于申请人商事登记的企业集团简称,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合理合法,不会使人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赛索集团 商事登记、域名注册证书、微信公众号简称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文字“赛索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