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48686号“皇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26931号“皇冠西饼及图”商标,第289724、67826182号“皇冠假日酒店”商标,第21616528号“皇冠世家”商标,第47969554号“鲜皇冠”商标,第5520873、10813467、55830054、68004941号“皇冠世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并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一至八权利状态均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咖啡饮料、茶饮料、巧克力、蜂蜜、年糕、谷类制品、糖、豆粉、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月饼”。3、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冰糖、巧克力、蜂蜜、年糕、玉米花、豆粉、食用淀粉产品、豆豉、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月饼”。4、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木薯粉、面粉制品、马铃薯粉”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饼干、面包、糕点、燕麦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粉制食品”。5、引证商标二、八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麦芽饼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饼干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八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皇冠”,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八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鉴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