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华标聚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博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75367号“XLPOW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595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请求不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及东莞市迪比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关联关联图;
2、在先决定书、判决书;
3、搜索引擎上关于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及充电线、数据线的搜索结果图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充电器、电池、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
2、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3年9月12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深圳市欧普索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购销合同及发票证据表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数据线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类似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