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637994号“云楚韵 YUNCHUY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云楚韵 YUNCHUYUN 43637994

阅读:113553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阳楚韵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云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43637994号“云楚韵 YUNCHUY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使用…

  申请人:南阳楚韵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云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43637994号“云楚韵 YUNCHUY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使用“楚韵”商标,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2、被申请人明知“楚韵”商标属于申请人,却将其抢先注册在申请人的核心业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其注册和使用易欺骗相关公众。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列表截图、宣传栏截图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争议商标是通过合法手段、正常程序取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完全是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目前被申请人已在相关类别上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申请的防御性商标,是“云楚韵”系列商标的一个延续,是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商品种类扩展的需要。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店铺图片、代加工委托合同图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列表截图、宣传栏截图、店铺图片、代加工委托合同图片证据为自制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或者类似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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