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89657号“Blue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40053158号、第62077307号、第21200214号、第64616679号、第64621579号、第71634198号、第27617852号、国际注册第1539476号、第67245778号、第741964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九、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lueOS”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显著识别文字“BlueMos”、“BLUEXOS”、“BLUEO”、“Blueds”、“BLUE”、“Bluvo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九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