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贝洁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5日对第66656422号“蓝月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68134号“蓝月亮及图”商标、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第12634103号“蓝月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将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除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恶意名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信息;2、行业排名;3、所获荣誉;4、纳税证明;5、审计报告;6、相关宣传使用资料;7、相关证书;8、相关决定;9、关于相关伪造洗衣液的新闻报道;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肥皂;非医用洗浴制剂;清洁制剂;洗衣用衣物柔顺剂;洗衣液;洗衣粉;洗手液;牙膏;化妆品”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3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859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达人好爸爸”、“蓝莹新月亮”、“月儿碧蓝亮”、“拼兜兜”等与申请人及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及“伊人建哥”、“马洪涛”、“浪子吴迪”、“谢宝悦”、“赵一贝”等知名歌手、主持人及网络红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15245007号“蓝月湾”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裁定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还主张其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评述,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香皂等商品上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达人好爸爸”、“蓝莹新月亮”、“月儿碧蓝亮”、“拼兜兜”等与申请人及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及“伊人建哥”、“马洪涛”、“浪子吴迪”、“谢宝悦”、“赵一贝”等知名歌手、主持人及网络红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其商标注册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