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17104号“驭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驭光 67117104

阅读:51492 2024-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兴驭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7104号“驭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汽车前灯、运载工具用灯、自行车车灯、汽车转向指示器用灯、汽车灯、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

  申请人:嘉兴驭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7104号“驭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汽车前灯、运载工具用灯、自行车车灯、汽车转向指示器用灯、汽车灯、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0141号“驭光名灯”商标、第41313913号“光驭”商标、第41326785号“光驭”商标、第50152104号“光驭”商标、第21903030号“驭光宝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在第11类灯;LED灯具;照明灯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汽车前灯、运载工具用灯、自行车车灯、汽车转向指示器用灯、汽车灯、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除汽车前灯、运载工具用灯、自行车车灯、汽车转向指示器用灯、汽车灯、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前灯、运载工具用灯、自行车车灯、汽车转向指示器用灯、汽车灯、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驭光”与引证商标四“光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箱、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饮水机、热水袋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载工具用灯、汽车前灯、汽车灯、汽车转向指示器用灯、自行车车灯、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箱、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饮水机、热水袋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灯、汽车前灯、汽车灯、汽车转向指示器用灯、自行车车灯、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箱、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饮水机、热水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7117104号“驭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驭光 671171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5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