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松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松亚技术(常州)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9158823号“松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04634号决定,于2023年1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W104634号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0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近三年存在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24年2月13日转让予杭州松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原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建筑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