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威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光荣使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37359号“光荣使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7085号决定,于2023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7085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20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进行检索,并未搜索到被申请人存在恢复《光荣使命》游戏运行、重新开发同名游戏或其他有关的商业行为,因此认为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9日至撤销申请提出的2023年7月3日期间均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截图;停止运行公告;百度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于市场中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光荣使命”百度百科信息打印件及游戏官网截图;
2、相关的军事游戏启动仪式现场照片以及电竞赛事现场照片;
3、相关情况说明文件;
4、相关游戏著作权证书;
5、相关部队使用“光荣使命”游戏软件的截图;
6、游戏下载网址及游戏软件使用录制视频;
7、相关软件下载平台页面的打印件;
8、网上平台上传的游戏操作视频及页面截图。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无锡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2013年11月28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光荣使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7月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7相关软件下载平台页面的打印件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光荣使命”以及提供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且该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