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强力凉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宇铭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光星
申请人因第31824114号“清新强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85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07月22日至2023年07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使用商标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产品及店面照片;2、使用许可协议;3、大众点评店铺消费者评价截图。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3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43类“拉面馆;饭店;餐馆;咖啡馆;外卖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冰淇淋店(店内食用);果汁吧”服务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2021年7月20日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一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被申请人同时展示了十二件商标,亦未明确具体的产品服务。证据二非复审商标在服务上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三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分析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