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丰正达 45601265

阅读:69111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润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润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601265号“丰正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润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润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601265号“丰正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丰正达”指定使用于第1类“花用保鲜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预防藤蔓病化学品;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混合肥;尿素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2681号“先正达”商标、第11572498号“先正达SYNGENT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除杀真菌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脱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01265号“丰正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丰正达 456012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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