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GRANDFAR STREAM OF LIFE 38125081

阅读:16808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轩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前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轩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8125081号“GRANDFAR STREAM OF…

  异议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轩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前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轩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8125081号“GRANDFAR STREAM OF LIF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ANDFAR STREAM OF LIFE”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吹风”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第1629822号、第5790303号“格兰富”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57503号“图形”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7类“供水泵;用于清水和污染水的水泵;工业用水泵;燃料油泵”、第11类“加热泵;水分配设备;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的第5800285号、第7652908号、第13760795A号“GRUNDFOS”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权利障碍。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57503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且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25081号“GRANDFAR STREAM OF LIF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GRANDFAR STREAM OF LIFE 381250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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