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晨光
异议人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晨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6059891号“晨光惠万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晨光惠万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墨西哥式番茄辣酱;锅巴(膨化食品);红参糖(糖果);调味品;酱油;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蜂蜜;糕点;谷类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34910号“晨光CHEN GUANG及图”商标、第12514563号“晨光及图”商标、第20996771号“晨光臻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面粉;豆浆”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59891号“晨光惠万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