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574690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口罩;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手套;振动按摩器;避孕套;假肢;腹带;缝合材料;医用卫生口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21559号、第352435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理疗设备;口罩;孕妇托腹带;早产婴儿保育箱;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牙科设备和仪器;拘束衣;避孕套;假肢;缝合材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4690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