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076675号“你最好的生活方式 nbn li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你最好的生活方式 nbn living及图 64076675

阅读:123994 2024-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奥斯卡•汉贝托•埃尔南德斯•加西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6675号“你最好的生活方式 nbn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6543号“能帮你 nbn”商标、第301…

  申请人:奥斯卡•汉贝托•埃尔南德斯•加西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6675号“你最好的生活方式 nbn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6543号“能帮你 nbn”商标、第30195480号“空间港 LIVING及图”商标、第39325115号“NBBN及图”商标、第35877927号“XXLIVING”商标、第16171273号“KING LIV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五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五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五撤销公告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在“室外广告;广告;广告策划;电视广告;广告设计;市场分析;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广告设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广告策划;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字母“nbn”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部分“nbn”、“NBBN”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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