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沙喜玫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弘茂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37351号“你好宝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12434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27日至2023年0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撤销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对复审商标长期使用,使该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经使用和宣传,期间又进行了质押等,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复审商标如被撤销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假牙;理疗设备;孕妇托腹带;奶瓶;避孕套;假发(医用修复毛发);腹带;缝合材料;吸奶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