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阿母韩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28635号“根名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并非是对指定产品的特征性描述,更不是对指定产品不实的和欺骗性的描述。申请商标整体尚不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难以认定构成对公众的欺骗性。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行政裁定书、百度查询截图、部分产品介绍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根名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