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少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铜官区腾茂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少燕对被异议人铜官区腾茂百货店(原名称:沈忠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323936号“NATASHA DENONA METROPOL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TASHA DENONA METROPOLIS”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去污剂;上光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9012569号“NATASHA DENONA”商标已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依法裁定不予注册,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的第46878344号、第46889838号“NATASHA DENONA”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35410号“NATASHA DEVONA”、第19928811号“NATASHA DENO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唇彩;化妆品;洗发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23936号“NATASHA DENONA METROPOLI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